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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贯彻执行江苏省“科技改革30条”的说明

编辑:管理员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于:2019-02-27 浏览次数:

关于我校贯彻执行江苏省“科技改革30条”的说明

一、相关改革文件:

1.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2.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

3.江苏省《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

4.《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关于省属高等学校加快贯彻落实科技创新政策的通知》(苏教科函〔2019〕1号)

 

二、改革中心内容:

1.改革科研管理体制;2.扩大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自主权;3.推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4.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

 

三、我校执行科技改革的几大举措:

1.改革管理体制,明确施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政策落实、项目服务和诚信监管工作,全面推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度。

2.精简预算编制,缩减归并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直接经费由十一类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五项,间接经费由管理费和绩效两项组成。

3.健全助理制度,采用多种形式优化财务服务。利用设科研财务助理岗,提供科研财务服务补贴或第三方服务等方式优化财务服务,减轻科研人员报销工作负担。

4.优化评价制度,注重成果的中长期创新绩效。破除“四唯”注重中长期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培养、产业升级,适当降低短期论文、专利数量及经济效益评价权重。

5.充分简政放权,扩大纵向科研项目的自主权。包括项目负责人可自主建团队、改方案、调预算、购设备、设绩效等等。管理部门减少审核,优化流程,进行备案。

6.实行区别管理,释放横向委托项目立项活力。横向项目成果可归委托单位或科技人员所有,允许自主分配报酬。在科研人员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同等对待等等。我校原30%绩效限制取消。

7.加强转化激励,积极推进科技产业融合发展。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相关收益,个人及其科研团队获得奖励不低于转化收益的70%,我校已执行80%(1:1:8)。

8.建立免责机制,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氛围。对技术方案失败、技术路线失误,但已勤勉尽职导致难以完成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无锡太湖学院江苏省“科技改革30条”

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拟)

序号

所在

条目

政策点内容

对应我校修订文件所在条目位置

1

(二)扩大预算调剂权、经费使用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

4. 在省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

《无锡太湖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

5.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无锡太湖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3

6. 项目负责人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

《无锡太湖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

4

7. 项目负责人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无锡太湖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5

(四)提高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

14. 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无锡太湖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6

(五)加大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领衔人员的薪酬激励

15. 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或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年薪制。

《无锡太湖学院科技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无锡太湖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7

17. 项目负责人年薪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相应增加。

《无锡太湖学院科技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无锡太湖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8

(五)加大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领衔人员的薪酬激励

18.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省有关部门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无锡太湖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9

(六)创新政府采购机制

19.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使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按有关规定采购。

《无锡太湖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10

20. 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限制,采购结束后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无锡太湖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11

21. 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无锡太湖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

12

22. 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无锡太湖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

13

(八)改进项目资金拨付和留用处理方式

27. 省级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无锡太湖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14

(十二)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

35.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无锡太湖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无锡太湖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办法》第五条

15

(十三)自主规范管理横向委托项目经费

37.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

《无锡太湖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二条

16

38.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使用范围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

《无锡太湖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二条

17

40. 开展横向委托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不纳入单位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无锡太湖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二条

18

41. 横向委托项目合同双方可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成果可归委托方或科技人员所有。

《无锡太湖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9

42. 横向委托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如合同约定分配事项,则按合同约定提取报酬;如无合同约定,允许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无锡太湖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三)

20

43. 科技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同等对待。

《无锡太湖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21

(十五)改进科技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

46.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单位和个人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无锡太湖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2

(十六)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

48. 省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可采用直接考核方式公开招聘。

我校系民办本科高校不涉及该政策,在科研工作中参照执行。

23

50. 建立事业编制统筹使用机制,省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需要由省里调剂事业编制供其周转使用。

我校系民办本科高校不涉及该政策,在科研工作中参照执行。

24

51. 建立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省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不低于同类型在苏部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增量部分向我省重点发展学科和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倾斜。

我校系民办本科高校不涉及该政策,在科研工作中参照执行。

25

52. 省属高等学校新聘工程类教师时,应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必要条件。

我校系民办本科高校不涉及该政策,在科研工作中参照执行。

26

(十八)加强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

61. 大幅增加省属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更多青年科技人员持续开展基础科学研究。

我校系民办本科高校不涉及该政策,在科研工作中参照执行。

27

62. 允许省属高等学校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鼓励科技人员围绕我省产业技术需求开展原始创新,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我校系民办本科高校不涉及该政策,在科研工作中参照执行。

28

(二十)强化成果转化激励

67.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在省内转化获得的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在省外转化获得的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50%。对按规定给予科研负责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畴。

《无锡太湖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二条

29

68. 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两年内未转化的,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转让收益80%用于奖励研发团队。

《无锡太湖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二条

30

69.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无锡太湖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二条

31

(二十一)推进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公共资源开放共享

75. 事业单位性质的资源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获取的服务收入可作为实施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单位申报绩效工资总量时,可根据服务收入和服务质量予以增核。

我校系民办本科高校不涉及该政策,在科研工作中参照执行。

32

76. 资源管理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向从事资源服务的人员倾斜。

我校系民办本科高校不涉及该政策,在科研工作中参照执行。

33

(二十三)支持引进培养顶尖人才

81.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等顶尖人才,以及“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支付的薪酬,实行单独分配管理,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核定范围。

我校系民办本科高校不涉及该政策,在科研工作中参照执行。

34

(二十九)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

    98.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科技成果,或协议定价成交并在本单位和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我校系民办本科高校不涉及该政策,在科研工作中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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